销售合同
合同编号:XS-202608-001
甲方(买方):________________
乙方(卖方):骏杰(天津)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有关规定,甲、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于2026年8月17日签订以下合同,以便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产品信息
| 序号 | 产品名称 | 规格型号 | 数量 | 单位 | 含税单价 | 含税总价 | 税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— | — | 1 | 件 | ¥0.00 | ¥0.00 | 13% |
| 含税金额:¥0.00(大写:零元整) | |||||||
第二条 质量标准
2.1 乙方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标准。
第三条 产品交付
3.1 交货时间:合同生效后15日内
3.2 交货地点:________________
3.3 验收: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的2日内进行验收。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,应及时通知乙方,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日内予以处理,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。
3.4 送货方式说明: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按要求加工,后将加工好的货物送至指定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(接货人),在甲方验收后,交付行为完成。
第四条 付款方式
4.1 甲方按电汇方式付款。
第五条 发票
5.1 乙方应在乙方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第六条 付款进度
按照以下“一次性付款”执行。
6.1 一次性付款
甲方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,付给乙方合同金额的100%。
第七条 其他补充事项
7.1 需要加工产品,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所需产品的图纸后进行加工。
7.3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,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。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,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。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包括战争、地震、台风、洪水等。
7.4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应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。
第八条 违约责任
8.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,每逾期一日,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10%支付违约金。
8.2 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,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,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因停工、延误等产生的额外费用。
8.3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货,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%支付违约金,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第九条 合同生效说明
9.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(合同章/公章)之日起生效。
9.2 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该合同。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,作出补充协议并加盖公章,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。
9.3 本合同一式贰份,甲乙双方各执壹份,合同复印件、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(买方)单位名称(章):________________ 税号: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:________________ 电话: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: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:________________ | 乙方(卖方)单位名称(章):骏杰(天津)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税号:91120118MAEFD48K24 单位地址:天津自贸试验区(中心商务区)富贵嘉园4栋1门1601号 电话:18622266265 开户银行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春风路支行 银行账号:122918917210001 |